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訴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易字第40號原告乙○○
之6號被告丙○○
現於台北看所守甲○○
138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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