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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