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69號原告 謝紀彥 被告 李國瑋
陳政翔 李德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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