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雯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楊雯蘭定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112年3月1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若提出加速條款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請提出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之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