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債權人佑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政佑 債務人風信子青年驛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超華 法定代理人 蘇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前於108年4月16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債權人提出異議,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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