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代理人 劉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靜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1│欣光食品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5月31日│4萬5,000│GQ0000000│格全│││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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