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富士亨國際科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被上訴人 李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5,
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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