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蕭如娟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
陳怡伶 律師被告 陳啟蔚
童寶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命被告童寶慧應於5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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