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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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姚國卿 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6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