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谷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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