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駿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馮阿雲
上 訴 人  徐永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長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雖檢附同額匯票一紙,惟受款人指名為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致無法入帳,視同未繳納,隨同裁定退還該匯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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