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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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29號原告 何佳蓉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元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