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下,應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案發現場照片二十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行車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依速限標誌行駛,肇致被害人死亡,為肇事原因,惟犯後坦承犯行,應認尚有悔意,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駕駛疏失,偶罹刑典,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在卷可憑,堪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檢察官求刑及緩刑宣告請求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判決聲請人不得上訴;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檢察官不得上訴。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