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以本院98年度新簡字第34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之訴訟標的即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11樓之3
之房地,尚有共有部分即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號
需一併移轉,本院上開判決未及於該地號,爰聲請補充判決
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原告於起訴時請求之標的即不
包含上開639地號判決,卷內亦無該地號之土地謄本或贈與
移轉之相關資料,是以,原判決顯非脫漏而未予判決之情,
原告所述上情,應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以,本件聲請人聲
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