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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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64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吳志豪
被 告 連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0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00元,及自民國95年05月2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