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宥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洲汽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