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台灣普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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