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永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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