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弘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陳弘鈞之住居所,並提出陳弘鈞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
4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