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林朗
施智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男
林陳芳林 阿永 林福 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玖萬壹仟零壹拾元(參本院重訴字卷第42頁109年度補字第350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