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告 黃頌佳 被告 楊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於新北市○○區○○路○○○○○號,此有本人親收之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