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8號
原   告  莊謹合
       張君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被   告  曾隆藩
       曾隆炎
      曾 劉秀蘭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紫婕
       曾振碩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春子
       曾文芳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張家豪
       張語真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秀華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娥
      劉 張瑞華
       張金英
       劉世祿
      吳 劉秀妹
       劉世隆
      朱 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 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 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美珠
       劉美容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齡
       劉田 竹妹
       劉謝愛蘭
       劉秝郕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簡 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林劉絨妹
      游 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錦
       劉世新
       劉奕星
       劉奕雄
       劉世貴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錫
      謝 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陳秋羽
       劉文珠
       劉文惠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美
      林許阿柑
      姜林和枝
      林 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 劉玉嬌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顧緒健
被   告 許 呆
       許阿波
       游景麟
       游象祺
       游象宏
      游象群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李逢麒
       賴新妹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光
       羅仁福
       郭羅美娥
       羅美渶
       羅美華
       劉坤錫
       劉玉玲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范 劉玉容
       劉玉霜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巫 冉妹
       劉世標
       劉亞鑫
       劉奕鴻
       黃金富
       黃銀珠
       黃銀泉
       黃沛緹
       劉玉鳳
       鄒劉梅
       蔡文宗
       蔡文瑞
       蔡錦雲
       劉曾 杜妹
       劉學全
      吳 劉秀蓮
       劉學甲
       劉奕金
      劉碧雲
       劉碧樺
       劉秀珠
       劉學榮
       劉學鈺
       吳何桂
       吳上炎
       吳煥光
       吳美妹
       吳采羚
       吳庚姬
       吳錦成
       吳滿榮
       徐吳靜妹
       徐吳寶珠
       張吳寶壬
       王明進
       王延誠
       王麗娟
       劉吳秀英
       吳寶燈
       元化院
上 一 人
負 責 人  劉素貞
被   告  李木華
       李木興
       李木旺
       李盛隆
       李世松
       李世發
       劉世燈
       劉世勲
       劉世增
      圓光寺
上 一 人
負 責 人  蕭金榮
被   告  劉守文
       劉奕烈
       劉奕郎
      莊 葉細妹
       莊金爐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 李桂英
       莊育成
       鄒莊 玉蘭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 張茶妹
      莊育欽
      莊 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温 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
       莊育園
      莊 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呂江 阿呅
      江 金龍
       江明華
       劉學好
       劉學金
       盧得晃
       吳建一
       吳宗憲
       吳宗政
       吳筱雲
       黃英
       黃英明
       江文煌
       江文慶
       江金輝
      江金智
      江金松
       葉步奎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劉學維
       劉學浪
       劉學琳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陳 劉鳳娥
       劉鳳玉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劉世華
       劉世國
       劉世文
       劉世澔
       劉奕斌
       劉奕泉
       葉得成
       劉奕誠
      劉奕雄
       劉世棟
       劉成華
       劉學鳳
       劉學堯
       劉學佐
       劉奕仁
       劉月香
       劉瑞香
       劉奕煌
       劉奕基
       劉學淦
       劉學興
       莊育清
       中華民國 (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李燿光
被   告  劉世煌
      劉世堰
      江阿秋
      江金山
      江 清裕
      江 國連
      江 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 牡丹
       江月嬌
      江春木
      鍾菣程
       李鉅坤
       李勝坤
       李明坤
      邱 李梅嬌
       李梅蘭
       李美蓉
       黃寶珠
       黃寶榮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蓮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秀妹
       黃貴蘭
       呂巫玉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陳文旺
       王珍瑛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劉奕鐘
       劉瑞爐
       廖元滄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光輝
       劉古淑
       鍾日鴻
       劉日泉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 劉蘭香
       袁劉蘭妹
       莊立宸
       莊政雄
       劉奕詔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文聲
       陳秀雲
       盧仁勳
       鍾仁華
       鍾淑墐
       盧仁鈞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陳永杰
       劉奕專
       劉承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莉芸
       劉世富
被   告 彭汝瑄
       江金聰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易紳
       劉世炳
       劉世鐘
       劉春英
       劉瑞英
       劉瑞雲
       劉貴香
       劉貴梅
       劉黃鳳英
       陳錦珠
       劉世廷
       劉雪華
       劉雅雯
       劉世振
       劉奕井
       劉奕城
       劉奕錢
       沈大清
       沈文章
       沈文忠
       沈禮文
       袁沈潤
       沈秀甘
       沈秀英
      鍾 劉燕妹
       劉奕春
       劉奕田
       劉奕柯
       劉秀珍
       劉秀香
       劉秀容
       黃炳輝
       黃桂英
      翁黃金英
      鍾 劉春妹
      胡 李碧霞
       胡榕原
       胡榕祐
       胡榕恩
       胡秋梅
       胡秀香
      葉 劉算妹
      簡 邱秋妹
       簡世圳
       簡世清
       簡秀英
       簡秀春
       簡秀珍
      劉世明
       劉林東妹
       劉奕德
       江朝進
       江歧永
      江 宜蓁
       江丞喻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七頁當事人欄關於「袁沈潤」之記載,應更正為「袁
沈潤妹 」。
原判決第三十六頁附表第二二七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關於「
劉亦祿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奕祿 」。
原判決第四十二頁附表第三四七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關於「
將國連」之記載,應更正為「 江國 連」。
原判決第四十五頁附表第三九八項關於「 吳劉蘭妹 」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 吳劉蘭香 」。
原判決第十一頁當事人欄、第十九頁主文欄及第四十一頁附表第
三一二項關於「 劉姿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咨吟」。
原判決第十九頁主文欄關於「 江承喻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丞
喻」。
原判決第十九頁主文欄第十項關於「 黃銀河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銀和」。
原判決第三十五頁附表第二一○項關於「 吳和桂 」之記載,應更
正為「吳何桂」。
原判決第四十頁附表第二九六項關於「 黃英財 」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 黃英釮 」。
原判決第十九頁主文欄第九項關於「 陳子垣陳在晶陳在鑫
陳在沂陳在瑾陳新美 」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第十九頁主文欄第九項關於「應有部分三○○○分之六七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三○○○分之六七」。
原判決第十九頁主文欄第十一項關於「應有部分六○○○分之一
八」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八○」。
原判決第十八頁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應有部分二一○○○分之六
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二一○○○分之一六七」。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 簡邱秋妹 」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簡世圳」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段○○○巷○○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簡世清」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簡秀英」及其地址「桃園縣平鎮市○
○路○○○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簡秀春」及其地址「臺北市○○區○
○○路○段○○○號2樓」,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簡秀珍」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巷○號2樓」,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劉世明」及其地址「臺北縣中和市○
○路○段○○○巷○○號4樓」,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劉美君」及其地址「桃園縣平鎮市○
○路○段○○○○○號12樓」,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劉林東妹」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劉奕德」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江朝進」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里○○○村00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江歧永」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里○○○村00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 江宜蓁 」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里○○○村00號」,應予補正。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江丞喻」及其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里○○○村00號」,應予補正。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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