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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