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陳鳳嬌
 被   告  廖春煌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20日上午09時01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李馨怡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
同)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
自9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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