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勞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96號原告ELIZABETHLAMB被告 姚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勞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ELIZABETHLAMB住所「臺北市中山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士林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