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亨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7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2年5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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