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