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
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