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73號聲請人 何國慶 即財團法人何創時尚書法藝術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何創時尚書法藝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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