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超盟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文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依聲
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資料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6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㈡最新財政部國稅局所列印之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
㈢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僅記載其
現存資產價值,未告以該資產之內容及保管方式與地點,應補正內容如下:
⒈現金、存款部分,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⒉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流動資產等債權部分,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動產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投資部分,應分別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聲請人雖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僅記載一人,應再查明有無其
他債權人,如有,應再補正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⒈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⒉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⒊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⒋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⒌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⒍各項債權之證明。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⒉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⒊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⒋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⒌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⒍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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