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鄭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世昌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