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陳志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12月13日北監基裁字第42-RA0000000號及第42-R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抭Q告之代表人原為 陳玉好 ,惟於本件起訴後,變更為李應當
,且經李應當以被告代表人身分向本院具狀承受訴訟,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迉誑颿Y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條
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7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基隆市○○區○○路陸橋往北方向行駛至萬瑞快速公路路橋下時,經民眾目睹其駛出路面邊線,遂於當日檢具行車紀錄器攝錄之影像證據向警察機關檢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即於同日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填製基警交字第R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Ⅰ),對系爭汽車所有人即原告逕行舉發「任意駛出邊線」之違規行為,應到案日期為105年12月3日前。原告又於105年10月20日7時46分許,駕駛系爭汽車,沿基隆市○○區○○路陸橋往北方向行駛至萬瑞快速公路路橋下時,經民眾目睹其駛出道路邊線,遂於當日檢具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影像證據向警察機關檢舉,舉發機關即於105年10月24日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填製基警交字第R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Ⅱ),對原告逕行舉發「任意駛出邊線」之違規,應到案日期為105年12月8日前。嗣原告於105年11月17日以交通違規陳述單陳述意見,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舉發機關以
105年11月24日基警三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原舉發並無不當後,原告仍不服,而於105年12月13日到場聽候裁決,被告遂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RA0000000號及第42-RA0000000號,對原告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及各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ⅠⅡ),上開字號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ⅠⅡ)亦於當日送達原告。因原告仍不服原處分,乃於106年1月11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又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慢車行駛。原告被檢舉之路段未設有路面邊線,應屬路肩使用。再者,依檢舉錄影畫面,並無駛入或駛出邊線之事實,只有邊線行駛之畫面。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依舉發機關查復,系爭汽車經民眾檢舉於105年10月19日7時46分及105年10月20日7時46分在基隆市○○路任意駛出邊線,經審查錄影畫面,違規屬實,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逕行舉發,並無不當。則被告依法裁決,應為適法。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故同條例第第45條第1項第12款乃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裁決書ⅠⅡ、舉發機關105年11月24日基警三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舉發照片等影本、被告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ⅠⅡ、交通違規案件檢舉資料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原告之交通違規陳述單、系爭裁決書ⅠⅡ之送達證書等影本及檢舉錄影檔案光碟為證外,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屬實。乃本件兩造主要爭點厥為:原告於105年10月19日7時46分許及105年10月20日7時46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駛基隆市○○區○○路時,是否駛出路面邊線?被告對原告所為原處分ⅠⅡ,是否適法?經查,前述檢舉錄影檔案光碟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場就錄影內容勘驗結果,詳如附件;又經本院函囑舉發機關提供違規地點及測量照片,顯示系爭汽車於上開錄影畫面中所行駛之位置,其左側確實係路面邊線,易言之,其當時確實行駛在基隆市○○區○○路之路面邊線以外;再參據前述舉發照片及錄影內容勘驗結果,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所行駛路面邊線外之源遠路路段,於斯時正處於壅塞狀況,原告因行駛路面邊線外,因而迅速超越畫面中正苦等塞車之包括檢舉人所駕駛之其他車輛,足見其確有爭道行駛之情事。乃原告確有本件經舉發及裁決之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違規行為,殆無疑問。原告雖稱路面邊線以外可供慢車行駛云云,然所謂慢車,係指自行車及3輪以上慢車,此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足知,而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並非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亦甚明確。原告又稱檢舉錄影畫面,並無駛入或駛出邊線之事實,只有邊線行駛之畫面云云;蓋行駛在路面邊線外之汽車,起初當有駛出路面邊線而其後亦自有從路面邊線外駛入車道之情事,此為經驗法則足以推論之事實,而毋庸置疑。是以,原告前揭主張,均無足憑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原告前述違規行為,均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第63條第1項(裁決書均漏載第1款,然不影響本院判斷)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為原處分ⅠⅡ之裁決,核無違誤。則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檔案名稱:ANY-0000(0000000)││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檢舉人車輛行車紀錄器往前正面拍攝。││錄影時間:約39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秒至01秒│錄影畫面一開始,檢舉人車輛係行駛於源遠路(其前上方有高架橋,係自右後方│││往左前方斜越檢舉人車輛所行駛路段,據舉發機關105年11月24日基警三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Google街景照片及地圖,足知檢舉人當時所行駛之路段係│││與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重疊之源遠路陸橋路段)之外側車道,該路段前方有一持│││續閃爍之交通告示牌,其前方內外側車道之車輛均多,因而車行緩慢。此時,有│││一黑色小客車(車號00-****號)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於約01秒時,已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02秒至03秒│於約01秒結束時,檢舉人車輛前方之綠色小貨車亮起後煞車燈,並呈停止狀態,│││而檢舉人車輛則在外側車道以極緩慢之速度向前移動,此時,有一銀色小客車(│││車號****-B2號)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及│││其前方綠色小貨車等車輛,於約03秒時已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04秒至09秒│於約05秒時,檢舉人車輛停止前行,而內側車道則有一白色小客車(車號00-**│││**號)以極緩慢之速度由檢舉人車輛左後方超越檢舉人車輛,於約09秒時行駛至│││檢舉人車輛前方之綠色小貨車左側,此時,內外側車道之眾多車輛皆為停止狀態│││。│├─────┼───────────────────────────────────┤│10秒至12秒│於約10秒時,又有一黑色小客車(車號00-****號)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及其前方綠色小貨車等車輛,於約11秒時已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隨後另一黑色小客車(車號****-QA號)亦行駛路│││面邊線外,且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及其前方綠色小貨車等車輛,於約12秒時亦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00分14秒至│於約14秒時,有一深灰色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00分39秒止│路肩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及其前方綠色小貨車等車輛,並於約16秒時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此時,內外側車道包括檢舉人車輛之眾多車輛仍呈停止狀│││態。於約33秒時,上開綠色小貨車後煞車燈熄滅,並於約34秒時向右駛出路面邊│││線。│└─────┴───────────────────────────────────┘┌─────────────────────────────────────────┐│檔案名稱:ANY-0000(0000000)││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檢舉人車輛行車紀錄器往前正面拍攝。││錄影時間:約16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秒至01秒│錄影畫面一開始,檢舉人車輛係行駛於源遠路(其前上方有高架橋,係自右後方│││往左前方斜越檢舉人車輛所行駛路段,據舉發機關105年11月24日基警三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Google街景照片及地圖,足知檢舉人當時所行駛之路段係│││與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重疊之源遠路陸橋路段)之外側車道,該路段前方有一持│││續閃爍之交通告示牌,其前方內外側車道之車輛均多,且均呈現停止狀態。此時│││,有一黑色小客車(車號****-QY號)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於約00分01秒時已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02秒至06秒│於約02秒時,有一白色小客車(車號000-****號)亦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而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並於約04秒時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於約05秒時,有一深灰色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亦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並於約06秒時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07秒至16秒│先後有一白色小客車(車號00-****號)、一黑色小客車(車號000-****號)│││、一香檳色小客車(車號****-DP號)及一銀色小客車(車號000-****號)陸│││續從檢舉人車輛右後方行駛路面邊線外,迅速超越檢舉人車輛,並行駛至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之處。而至錄影畫面結束止,除在檢舉人車輛左前方行駛內側車道│││之一營業小客車於13秒時緩慢起步往前移動外,內外側車道上包括檢舉人車輛之│││其他車輛均仍呈停止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