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