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