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IT48FK;※附記:
~IT48FK;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IT64J6HQ0G2L28X2FK;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