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帆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順帆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順帆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2年8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9月2日延長羈押2月,嗣本案於
102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日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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