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許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工程款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提出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