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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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被告毆打告訴人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另按被告故意以暴力對其家庭成員即其配偶告訴人乙○○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