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 陳耀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耀南│板信銀行華│108年3月31日│18,774元│HM0000000│││││江分行│││││├───┼─────┼─────┼──────┼─────┼─────┼──┤│002│陳耀南│板信銀行華│108年2月28日│3,203元│HM0000000│││││江分行│││││├───┼─────┼─────┼──────┼─────┼─────┼──┤│003│陳耀南│板信銀行華│108年2月5日│5,355元│HM0000000│││││江分行│││││├───┼─────┼─────┼──────┼─────┼─────┼──┤│004│陳耀南│板信銀行華│108年2月5日│2,625元│HM0000000│││││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