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被告 林聖峯
洪昆明 陳廣澤 謝曉慧 林瑞景 林志昇 陳巖鑫 黃旭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聖峯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另原告指定非在本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並不合法,故本件仍對原告送達,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