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貳元,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佰伍拾貳元,尚不足新台幣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