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二四七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萬零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