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貨運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純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林婷立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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