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營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名昌
被移送人   黃國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7年11月25日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7059424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1月22日14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2幀。
㈢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為被移送人所有,
為供違反上述吸食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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