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2月6日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6年1月25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溫祖明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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