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97號原告 蔡邵恩 被告 余灝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國00年0月出生)於105年9月起訴時,尚未滿20歲,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惟並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