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周炯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