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右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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