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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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七號
被告乙○○右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現因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明確陳述,如有爭執,並應具體載明其拒絕支付之理由,同時就其抗辯事由表明全部所擬使用之證據(均按原告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具有正當事由,不得提出新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