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等罪,業據被告自白在卷,並經證人戊○○、丙○○、乙○○、丁○○、甲○○、庚○○等人證述甚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檢察官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